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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款延繳 30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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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30日截止繳稅,財政部提醒凡那比風災的受災企業,若是因災損嚴重無法如期繳稅,應把握在30日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分期或延期繳稅的申請。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原繳納期限原至9月30 日止,財政部說,因凡那比颱風重創南台灣,營利事業如因該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在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者,只要在繳納截止日(9月30日)前,檢具損失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規定,所得稅可視災情酌予延期一至三個月繳納。

不過,財政部指出,受災企業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的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350萬元時,即屬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就所得稅款申請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並按稅額高低享有不同的分期繳稅期限,最長可達三年,包括:稅款20萬元以下,可分二至六期;20萬元至100萬元,可分二至12期;100萬元至500萬元,可分二至24期;500萬元以上,可分二至36期。

【2010/09/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