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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理髮、美容業之營業人營業稅相關課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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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時有民眾反映美容美髮業者收費昂貴並兼售美髮美容商品,卻以查定課徵營業稅,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似有未符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因此,營業人如僅經營理髮項目,未銷售美容美髮產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等服務時,其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得依前揭法令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係屬理髮業、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請業者配合前揭規定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