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外籍勞工在台居留數超過183天者,要比照國人,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就源扣繳,但在台所繳納的扣繳稅款可以抵稅。
財部舉例,A雇主僱用甲外籍勞工,99年3月31日甲因契約期滿離境,至99年3月止,甲尚未在台居留滿183天,A雇主應在每次給付薪資時,按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辦扣繳申報。假設,A雇主又在99年8月1日重新僱用甲外勞,由於甲在當年度(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合計居留日數滿183天,甲在100年5月時,應以居住者身分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2010/10/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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