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鄉黃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年初因利率因素將房屋貸款由A銀行轉到B銀行,明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利息支出可否列報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若可證明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
【2010/10/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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