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餐廳提供結婚宴客服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種類,以免誤觸法令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餐廳業者接受顧客委託辦理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得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
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故營利事業在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買受人,若開立與非實際買受人,縱然已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仍將依上開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結婚係專屬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自亦專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與營利事業無關,縱由營利事業支付費用,業者依規定仍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自然人,若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營利事業,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上開法令規定,應處以銷售額5%罰鍰。
該局籲請業者注意,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營業人,以免誤觸法令,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