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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報研發支出抵稅 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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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嚴查企業研發支出抵稅優惠,發現最常出現浮報的經費就屬研發人員的薪資費用。近日查出北部一家科技業者,一年申報的研發支出經費高達8億餘元,遭國稅局盯上並剔除浮報的研發人員薪資就有2.3億元,喪失的抵稅額多達6,900萬元。

 

財政部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底施行屆滿落日後,99年起已改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作為獎勵企業研發創新的主要法源,且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25%下降為17%,企業自99 年起,保有的租稅獎勵也僅剩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項,為避免企業浮報,稅捐機關對於研發經費抵稅額的把關都會從嚴。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稅時發現,北部一家科技事業,97年度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人員薪資,總計達8.03億元,結果被國稅局查稅人員查獲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

由於這家科技業者無法提供相關人員從事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因而被國稅局剔除相關人員薪資共2.3億元,遭減列的投資抵減稅額近7,000萬元,金額龐大。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須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在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

國稅局提醒企業,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但並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人員,例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另外,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28)日表示,雖然促產條例已廢止,但因公司有申請延遲免稅的權利,去年落日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今年仍可提出申報。已完成投資計畫並取得主管機關證明函的企業,須在投資計畫完成日後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五年免徵期可能遭縮短。免徵營所稅優惠最快110年將完全停止。

【2010/10/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