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例如:李先生99年度現金給付租金10萬元,並代房東履行房屋稅納稅義務,繳納1萬元稅金,則99年度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1萬元。
【2010/11/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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