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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納最低稅負 後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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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已正式核定,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自99年1月1日起,須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課徵20%所得稅,凡是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的海外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銀行存款利息等,全部都在課稅之列。至於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並不包括大陸的來源所得,所得發生地如為大陸,不論金額多寡均免計入最低稅負,因為現行稅法規定,個人來自大陸的所得,原本每年即需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

【2008/11/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