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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列舉綜所稅災損 15天內申請勘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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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市李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者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是指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的扣除,必須在災害發生後的15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

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在15天內辦理的話,可以在期限屆滿以前,申請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天,並且以一次為限。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核准函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核准函。至於其他的各項災害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2010/11/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