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融機構借款建屋,日後出租產生租金收入時,向金融機構借款建屋的利息支出,也可以自租金所得中列舉扣除。不過,財政部強調,納稅人必須要能舉證借款與建屋間關係,否則只能按固定比例減除。
財政部舉例,甲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棟辦公大樓,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申報該棟辦公大樓租金收入180萬元,並列舉扣除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150萬元,餘額30萬元則申報為租賃所得報稅。
不過,甲因為無法提示相關資金流程,包括貸款本金如何支付建屋費用等,也無法提供建築成本發票等證明文件供查核。稅捐機關因為無從判斷甲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目的是為供租賃物興建使用,其所申報的150萬元利息支出無法享有列舉扣除。
不過,甲所有辦公大樓的租金,可以改按租賃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固定扣除比率43%計算,租賃所得可扣除費用為77.4萬元,租賃所得則調整為102.6萬元,需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