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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獨資經營餐飲業 免適用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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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路竹鄉陳小姐問:其獨資經營餐飲業,應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呢?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有關排除適用最低稅負營利事業規定如下:一、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四、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六、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七、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營利事業。八、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所得額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

【2010/11/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