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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開發票未作廢 按金額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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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宜蘭訊】 2010.11.12 02:41 am


宜蘭市江小姐問: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且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作廢重開,該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原書寫錯誤的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倘發票已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應採更正銷售額方式辦理;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依據財政部函釋,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並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2010/1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