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錢炒匯課徵所得稅的政策大轉彎!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外資「換匯」不必課徵所得稅,而外資「買賣外匯」的所得,要課徵所得稅。但是財政部上下官員對「換匯」與「買賣外匯」的差異何在,均為之「語塞」,說不出來。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與一組一科科長陳柏誠表示,所得稅課稅是以台幣計價,熱錢進來後,因台幣升值,這批熱錢再換成美元出去,雖然有賺,但用台幣計算並沒有增加,故無課稅空間。
由於此說法和國稅局認定「熱錢炒匯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課徵所得稅」見解不同,媒體記者要求財部要說明清楚。
於是,財政部主任祕署李慶華召開記者會表示,依照目前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買賣外匯賺取差價的所得,都屬財產交易所得,要自動申報繳納所得稅。故「炒匯所得」是要課徵所得稅。但李慶華又說,外資進來台灣後,如果沒有依照原本申請目的投資股市,被中央銀行發現而趕出去,並沒有賺到所得的問題,其把台幣兌換成美元,也並沒有課稅問題。 李述德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是本國幣別下的所得」,「外匯市場每天漲漲跌跌,個人換匯所得不必課所得稅,同理,外資換匯的差價,有賺不必課所得稅,有賠也不能抵所得」。
李述德表示,外資匯錢進來,所有的投資利得,例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都要依法繳稅;但如果沒有依照原本申請目的做投資,是央行與金管會的行政管理面問題,不是課稅的問題。
原本國稅局本週或下週要發文給外資保管單位,調閱帳戶交易資料,搜集外資的投資形態,如今財政部高層又有不同說法,國稅局極有可能暫停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