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於給付所得予所得人時未扣繳稅,至扣繳申報時發現,並將該筆應扣稅款繳入公庫,因未於繳款書上之「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加蓋公司章及扣繳義務人章,致代收銀行予以加徵滯納金之情形,該筆滯納金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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