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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佃農補償金 半數須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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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鄉陳先生詢問:佃農如收受補償金並無土地交易所得有何稅務問題?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補償金,因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適用,依法仍須將補償金的半數併入取得年度合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