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台北訊】 2010.11.19 02:52 am
林口鄉洪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一、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切結書。
【2010/11/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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