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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進口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注意於報單申報應納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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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如有
未依規定申報者,依同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補稅處罰。如是,廠商進口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查明申報之,對於有疑義者,請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即於報單審驗方式欄填報8)通關,以免因漏報受罰。
基隆關稅局說明,進口人申報進口貨物經查獲有漏報貨物稅情事,除報關人主動申報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並依規定檢附內容正確無誤之相關文件外,仍應依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或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該局籲請商民務必注意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