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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完成申報後,應將相關證明文件保存7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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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完成申報手續後,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應保存7年,以免事後發生補、退稅爭議時,無法提出有利證明。
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核課期間,已依限申報案件為5年,未申報案件為7年。因此,建議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後,將相關證明文件保存7年。目前不論是採何種申報方式,收執聯上均已明確列示「為保障權益,本收據(收執聯)請保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用意即在提醒納稅義務人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二科劉孟嘉 分機: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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