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市陳先生問:所獨資經營的五金行最近將轉讓他人經營,應如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使用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故所移轉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而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進項稅額,則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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