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第6款規定之條件者,於調整報繳99年度11至12月份的營業稅時,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局說明,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為便利營業人辦理前開查核簽證事宜,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範例可至該局網站
(http://www.ntat.gov.tw/首頁/營業稅/下載園地/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之營業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
告書範例)自行下載運用。
該局呼籲,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第1項規定,符合前揭條件之兼營營業人,如未依規定
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請兼營
營業人特別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