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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年度中曾暫停營業 應辦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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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0.12.27 03:09 am
台南市何小姐問: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等情事,應如何辦理決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年度中曾暫停營業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而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營利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稱「清算期間」,如果是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如非屬公司組織,則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為清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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