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0,000元。本案王老先生續絃所娶之妻,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1款規定,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並無父母扣除額規定之適用,因此,本案僅得列報父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之繼母,則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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