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取得本(99)年10至12月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請儘速於100年1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9年10至12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00年2月開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於100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將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進項稅額者,不能適用上述扣減之規定。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期限申報進項憑證,就得俾能享受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減輕稅負,別忽視您的權益哦!如尚有疑問,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資訊科李秀珍,電話:04-23051111轉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