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賴先生問:取得依法登記之廣播電臺出租時段供他人播出節目及廣告之統一發票,是否屬免徵營業稅範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節目播出收入,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但有關廣播電臺出租時段供他人播出節目及廣告收入,屬銷售勞務,非屬銷售本事業節目播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提醒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別忘索取應稅三聯式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1/01/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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