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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舉辦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如經查明受訓業務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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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台財稅字第
09900482440
號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舉辦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
如經查明受訓業務員所屬公司為公會之會員,且其課程費用係由該公司會員支付,則公會舉辦在職
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應認屬其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勞務,得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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