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先生問:自動補扣補繳稅款有無適用免罰規定?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自動將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適用自動補繳只加徵利息規定,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處罰。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如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2011/01/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電 話:(02)2559-2459 傳 真:(02)2559-9745 地 址:103622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1段42號10樓(六和大樓B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