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18日發放後,在全台掀起一波熱烈買氣,只有營業人在銷售貨物勞務後,收取的消費券才可以憑券兌現金。所謂的「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包括使用統一發票者、在營業場所貼「免用統一發票」者,都是營業人。
財政部昨(20)日表示,一般民眾拿到消費券都要花掉,不能直接兌領現金、儲值或轉售、也不能換商品禮券、現金禮券,否則就會因違法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被按面額處一到三倍罰款。
也就是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可以憑券兌現金,所謂營業人並不涉及有無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只要是因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消費券,都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轉存事宜。
財政部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以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者為準。包括公司、獨資、合夥、醫院、診所、福利社、基金會、宗教團體、學校、攤商、攤販、補習班、政府機關、合作社等,只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按期(季)繳納營業稅,就是營業人。
一般民眾也可藉由下列方式之一,判別自己是不是向營業人購物,包括有開立統一發票者;營業場所貼有「免用統一發票」標幟者。另外,每期(二個月為一期)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或每季接獲國稅局核發營業稅稅單者,也是營業人。
財政部指出,消費券的使用與支票、現金、信用卡等都一樣,對於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來說,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小規模營業人收取消費券的銷售額如高於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時,稽徵機關將就差額部分補徵1%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