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安裝地點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若變動設備安裝地點,公司應立刻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以免喪失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甲公司93年度購買一台國內全自動高速凹板輪轉九色印刷機自動化設備,總計耗資1,075萬元,經中區國稅局核准投資抵減稅額為118.2萬元。但國稅局在95年12月5日派員實地複勘時,發現甲公司擅自變更設備安裝地點,並將機器遷移到農業區,因此剔除甲公司認列的投資抵減稅額,還向甲公司追繳93年度已抵減的118.2萬元營所稅額。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既然甲公司是依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的製造業,投資自動化生產設備的安裝地點,應該要和公司製造、生產場所有密切的關連,因此受到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應安裝於甲公司的工廠或其他領有工廠登記證的廠房,雖然甲公司主張是因為安裝地點空間不足,才會遷往他處安裝並生產,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認為,甲公司應事先向新安裝地址轄區的國稅局申辦,才符合投資抵減規定,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南區國稅局強調,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是為了以租稅優惠鼓勵民間廠商投資於自動化及防治汙染等設備或技術,所以國稅局在審核上不會從寬認定,因此國稅局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會派員實地勘查,如有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還是會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