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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房、地稅 死亡年度按比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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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范小姐問:如何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應納地價稅與房屋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應納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該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又依據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2011/04/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