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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所得 課稅標準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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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所得 課稅標準未改變
 

去(97)年出售房屋的民眾,今(98)年5月報稅,若未能提出買賣房屋的成本證明,其售屋所得課稅標準比照96年不變。以台北市為例,仍按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售屋所得額。

 

財政部昨(21)日核定「9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7年部分地區房屋市場交易行情微幅上漲,但下半年受全球性經濟不景氣影響,國內房地產市場景氣下滑,因此決定維持96年度標準不變。

財政部也公布其他四項97年所得稅適用標準,均維持96年度所得稅課稅水準,包括捐地節稅、私人辦理的幼稚園、補習班成本及費用標準、出租財產租賃所得必要損耗與自力耕作者的成本與費用率。

其中,曾經在97年間捐贈土地卻無法提示成本者,今(98)年5月報稅時,捐地可扣除額仍按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

97年間將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者,賦稅署表示,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亦維持不調整。

包括:固定資產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是僅僅出租土地的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出租農地者,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出租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租金須全數申報。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亦與96年度相同。

例如,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的65%;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的50%等。

財政部表示,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