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陳先生問:近日日本發生超級大地震,想直接捐贈物資或部分現金救助當地受災民眾,是否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扣除金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這些機構或團體必須已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是不能列舉扣除;捐贈給政府部分,則可以100%從所得中扣除。因此,不論企業或個人,對日本震災的捐贈,必須透過間接捐贈方式,先捐給中華民國註冊登記的慈善公益團體、金融機構救助專戶,或政府機構,再轉贈至日本,才能列舉扣除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