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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健保欠費 可以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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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李君問:其99年度除繳交該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萬4,000元之限制。又依據財政部96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規定,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2011/05/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