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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航商在台收入 按10%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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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航商在台收入 按10%計所得
 

財政部指出,在二次「江陳會」兩岸簽署互免海空運事業所得稅協定生效前,大陸航商在台灣的貨運收入,若無法攤計成本、費用,可採推計課稅,按其在台承運的客貨收入10%為所得額,按25%稅率繳稅。

財政部強調,大陸已經免除台灣航商在大陸地區承運客貨收入的所得稅,但台灣需待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能正式免除大陸航商在台客貨收入所得稅捐。

第二次「江陳會談」去(97)年11月4日簽署空運直航、海運直航、郵政合作及食品安全等四項協議,兩岸並在同年12月15日正式啟動海空運直航。

財政部指出,兩岸直航後互免海空運事業所得稅,仍應取得正式的法律授權位階。因此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完成修法前,大陸地區空運業者或海運業者倘有自台灣地區承運客貨的營業收入,仍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