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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 按收入20%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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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 按收入20%算費用
 

財政部已經核定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配合心理師法的訂定,心理師未能提供帳簿文據供查核時,其費用標準是按收入的20%計算,即每收費100元中,有20元是費用可以扣除。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