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市王小姐問:接受父親贈與一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地後,於列管期間再轉贈與配偶或子女是否應補繳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贈送農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得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惟該農地依法必須列管五年,應於列管期間內將受贈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得移轉所有權。該分局表示,將該土地移轉(包括贈與及出售)予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移轉原因符合上開款項後段但書規定死亡繼承移轉、徵收移轉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即應予追繳應納稅賦。故受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地後,於列管期間內,又將該農地轉贈與配偶或子女,皆為移轉所有權情事,依法應對該土地之原贈與人追繳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