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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重大損失 可辦分期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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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區林小姐問:哪些情形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所發生日期如適為稅捐繳納期限屆滿時,可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周內申請。
【2011/05/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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