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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商品交易收益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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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屬其他所得,改採分離課稅,免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個人從事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其交易完結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扣繳義務人於交易完結時,會按納稅義務人身分分別依所適用扣繳率扣繳稅款,個人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納稅人於100年5月間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已採分離課稅,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因此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申報扣除。

【2011/05/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