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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租房屋予他人 租金應列營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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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某公司張先生問:公司出租房屋供他人使用,有承租事實但沒有收到租金,是否要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因租賃業開立發票時限是收到租金時,所以未收到租金時,不必開立發票,但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權責發生制,該筆租金收入仍應調節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2011/05/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