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項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如僅係滙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將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外幣存款帳戶或活定存帳戶互轉或定存展期續存,因滙率變動而產生之損失,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虧損。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兌換虧損時,發現該公司定期之外幣存款到期續存時,將原購買外幣之滙率與續存時之滙率差額列報為兌換虧損,惟依前揭查準則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僅因滙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故其所列報之損失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應注意外幣轉存因滙率變動而發生之帳面滙兌差額,屬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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