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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佣金逾限額 須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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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佣金逾限額 須附證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除必須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合約書、付款證明,還須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如居間仲介事實,否則將無法列報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甲公司列報高額的外銷佣金支出,部分產品外銷佣金比率甚有高達出口貨物價款的10%到30%,甲公司經營機械製造外銷。

國稅局要求甲公司,就超過5%的佣金支出部分,提出支付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但甲公司僅僅提出仲介商之請款單及匯款證明,無法進一步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

國稅局調查甲公司各外銷產品的銷貨毛利及佣金支出間關係,發現該公司支付佣金比率並無一定的規則,完全按仲介商之請款單給付。

最後,甲公司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的佣金支出600餘萬元,國稅局否准認定,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50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給付佣金支出,一定要將仲介契約及平日仲介服務與洽商過程之函電等相關資料保存完備,以備日後提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