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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等就地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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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國際化程度漸高,其產銷模式已逐漸導向全球化佈局,企業在境外設立生產工廠或發貨倉庫已成常態,而企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等因變質、破損需就地報廢者,損失該如何認列,該局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等就地報廢損失之認列,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洪專基,電話:04-23051111轉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