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稅局表示,廠商報運進口家用瓦斯爐之陶瓷玻璃面板,經財政部核示非屬平板玻璃範疇,免課徵貨物稅。
日前某廠商向該局報運進口已鑽孔成型之平板狀陶瓷玻璃乙批,其用途係供家用瓦斯爐之爐口上板用,並未鑲框或裝配其他材料,歸列稅則第7006.00.00號,海關電腦顯示稽徵特別規定為T*(部份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規定,平板玻璃應從價徵收10%之貨物稅,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財政部76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761144881號函曾經釋示,電磁爐專用之陶磁玻璃面板非平板玻璃,不予課徵貨物稅;77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770578078號函釋又稱,壁爐視窗用之陶磁玻璃應課稅。由於供瓦斯爐用之陶瓷玻璃面板,係已構成機器、用具零件之平板玻璃加工物,是否徵免貨物稅,因相關法規並不明確,且事涉廠商權益,海關執行上產生疑義,爰報請財政部核示。
案經經濟部工業局函復說明:陶瓷玻璃面板係由高溫加熱予以結晶化處理,與平板玻璃之物理性質差距甚異,其製程與配方亦不相同,且瓦斯爐用之陶瓷玻璃面板因接近熱源,需耐高溫,不因溫度變化而造成熱脹冷縮後破裂。基此,財政部重新核示,瓦斯爐使用之陶瓷玻璃面板既非屬平板玻璃,亦非屬平板玻璃之加工品,不課徵貨物稅。
聯絡人:林佳麗 聯絡電話:24202951分機6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