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常因不懂稅法或誤信車商說詞,將購買來配給主管使用的車輛支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逃漏稅,動輒被國稅局處罰一至十倍。
許多公司購買高級自用轎車給主管代步,但根據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解釋,「營業租賃」才能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買車輛若非用來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屬於「融資租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許多車商在銷售車輛時,會告訴公司可將購買給主管使用的車輛申報為「營業租賃」,就可以將購車支出轉成進項憑證提出扣抵,結果讓公司虛報進項支出而受罰。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個條件,即為「融資租賃」: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的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雖然財政部81年的解釋令規定,公司如因業務而租用乘人小汽車,若不符合「融資租賃」的四項條件,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但若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是給主管使用,國稅局不會認定符合業務所需,而且會在進項查核時特別留意,公司若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可開罰一至十倍。
此外,依照財政部75年發布的解釋令,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的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不論公司是自行購車,或是向融資公司租車供主管使用的支出,都不得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