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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綜合所得稅擬改為列舉扣除申報者請在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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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今(100)年申報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以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於申報後若發現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購置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繳納利息之各項支出收據正本總金額超過標準扣除額(單身者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152,000元)以上,可以在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說,依據財政部87年3月19日台財稅871934606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改用列舉扣除,故9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若想改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者,必須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申請方能扣除。
國稅局特別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辦理結算申報案件,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預定於100年11月份核定下來,在未核定前,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前揭可列舉扣除之各項支出收據正本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446】
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茂燦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