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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始能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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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所謂如期申報,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
該局查核發現,本市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99年5月29日辦妥申報,卻遲至同年6月1日始繳納應納稅款,雖尚無須加徵滯納金,惟因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經該局否准扣除以前年之虧損而補徵稅款。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並已告確定。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於98年1月6日修正後,已由前5年虧損扣除放寬為前10年,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要件,始能享受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切勿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55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盧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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