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致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如未主動報繳基本稅額,將被補徵稅款並處3倍以下罰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簽證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自行申報課稅所得額2,500萬元、應納稅額624萬、投資抵減稅額424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經查該公司98年度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但因結算申報時已選擇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致一般所得稅額200萬元(2,500萬元×25%-1萬元-424萬元)低於基本稅額230萬元【(2,500萬元-200萬元)×10%】,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於稽徵機關調查後,始申請更正調整當年度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為394萬元,俾使其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一致而無差額,經該局否准更正,除核定補徵基本稅額30萬元外,因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另處所漏稅額1.2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之營利事業,每年5月份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檢視倘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可調整減少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俾使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一致而無差額;或依規定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並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以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後,除補徵稅款外,並將處以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姚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7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