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費 不適用研發抵減
研發投資抵減向來是國稅局與企業之間的爭議焦點,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科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這家公司在研發支出列報消耗性器材維修費用,除了進行剔除,並要求補繳60餘萬元稅款。
南區國稅局指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發領域,積極提升企業競爭力,政府祭出研發投抵的優惠措施。不過,並不是研發單位的所有費用支出都可以拿來申請抵稅,例如修繕費、旅費、水電費等就不屬於研發投抵的適用範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科技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支出500餘萬元,國稅局核對相關帳冊憑證後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的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抵稅範圍,因此剔除。
國稅局提出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