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鑑於稅額試算服務措施首(100)年度實施即廣受好評,及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提供納稅義務人更多元的申報方式,財政部今(101)年度仍將提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特殊原因不需國稅局提供稅額試算服務,務必要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此外,若納稅義務人針對該項服務所寄發之書表資料有需變更投遞地址或因特殊原因消滅要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亦須向國稅局申請「變更書表寄送地址」或「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有關前揭申請事項,請務必於10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線上申請: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二)書面申請: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臨櫃申請者請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一併提示委託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委任書正本及印章;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應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提出申請。
上開申請人於「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
偶及受扶養親屬;「變更書表寄送地址」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限原申請不適用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本(101)年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需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稅額試算書表,請於法定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您對稅額試算服務措施有任何疑問,都可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課(股)洽詢,該局同仁都會熱忱為您服務。【#06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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