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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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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交際費超限 轉列廣告費露餡
 

國內藥商因業務競爭激烈,常採取招待醫師出國參加研討會,以爭取鉅額藥品訂單的作法,但藥商因此須支付動輒上千萬元的交際費用,常因超過列報限額而轉列為其他費用,不符稅法規定,已引起國稅局注意並加強查核,被補稅藥商非常多。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家知名國際藥廠在台灣設立的甲公司,為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申報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1,564萬餘元,卻列報在廣告費用項下,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指稱是贊助各領域專業醫師參與國際專題研討會的團費支出。

國稅局認為,由於甲公司贊助的對象是各領域中有權開立處方箋供病患用藥的專業醫師,因此支付該項費用的目的,並非對於「不特定對象」拓展業務,或是為了提升企業或商品形象,很明顯是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的良好關係,以爭取有權開立處方箋的醫師好感,間接達成促銷藥品的目的,應屬交際費範圍,便依規定將這1,564萬餘元轉列交際費,合併計算交際費限額後,剔除超限的部分,並核定甲公司應補稅3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國稅局核定並提起告訴,主張該費用是推銷藥品的「廣告費」,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主秘簡俊彥進一步解釋,公司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的費用,其性質應屬「交際應酬費用」;「廣告費」則是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而支出的費用,主要對象應是不特定人士。

台北市國稅局法務一科指出,藥商為促銷其藥品,常需花費金額龐大的交際應酬費在有開立處方箋的醫師身上,但因所得稅法第37條明訂企業列報交際費用的限額,為了彌補列報費用的缺口,會將費用轉列為「其他費用」或「廣告費」,幾乎所有國內知名的藥商都是採取這樣的作法,因此被國稅局剔除補稅的案例很多。南區也曾有知名藥商將交際費列報為廣告費,被南區國稅局補稅50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