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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所定稅率計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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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所定稅率計徵營業稅。

  該分局表示,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從事保險業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2%稅率,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應於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三課稅務員:陳珍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16)